到奪權之路3.0——從國會獨裁走向民主崩解?

發佈日期:2024-12-28
閱讀全文思想坦克2024年12月29日 上午7:00立院議場旁聽席大門遭上鎖。 立法院會選罷法、憲法訴訟法及財劃法等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破壞窗戶後進入議場攻占主席台,欲阻止議程,國民黨立委多方突圍不得其門而入。/圖片來源:中央社

⊙張嘉尹

1. 繼續走向黑暗

在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諸多條文違憲之後,過去民進黨新潮流派的大老之一林濁水先生,竟然批評大法官昨是今非,而對於藍白黨聯手以程序重大瑕疵通過,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該法,保持一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友善態度,其實林先生在今年五月時,即發言批評法律學者的連署聲明,因此嗣後會批評憲法法庭判決並不令人意外。

沒有人反對真正的國會改革,也沒有人認為,立法院不享有國會調查權,真正的問題毋寧是,藍白黨通過的這部法律,不但根本無法符合真正國會改革的大旗,反而處處充滿違憲擴權的疑義。大法官依據憲法宣告該法諸多條文違憲,才是恪守本分與職責。

如果所思考與贊成的「國會改革」,是建立在一種現實不存在的空想憲法上,講得好聽一點,那是修憲的問題,跟大法官的釋憲沒什麼關係。如果認為議會內閣制才是理想的憲政體制,那麼藍白黨自可大力推動修憲,將我國憲政體制改為議會內閣制,順便把監察院廢掉,將以彈劾為目的的調查權取回。但是在那一天來到之前,國會改革只是一個美麗的藉口,只是一個想要透過實質篡改憲政體制來奪取政權的謊言。

如同我先前在〈到奪權之路〉與〈到奪權之路2.0〉所觀察、預測與擔憂的,立法院藍白黨人想要謀取的權力,絕對不是任何一個忠誠反對黨所能想像的,因為忠誠於憲法與與國家的在野黨為了合法取得政權,最重要的就是經由選舉,而非以令人咋舌的方式,屢屢以嚴重破壞國會議事程序的方式,暴力式的通過各種具有重大違憲疑義的法律。

忠誠的反對黨,不會以破壞憲政秩序的方式來取得政權。藍白黨人目前做的,是以程序上的重大明顯瑕疵顛覆立法院的民主性質,同時以此欠缺任何民主正當性的程序來強行通過違憲法律,向其他憲法機關奪權,向行政院奪錢,向人民奪取包含罷免權在內的基本權利。

同樣令人錯愕的是,對於藍白黨人在2024年12月20日,以各種程序性的與物理性的暴行,以欠缺實質性審議的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具有重大爭議性的《憲法訴訟法》、《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竟然有論者以一種輕描淡寫的方式,各打五十大板的稱其為「政黨惡鬥」,試問這會是一個符合現實的描述嗎?隱藏在這樣「中立性」的評論背後的,究竟是怎麼樣的一種心態?面對如此明顯的違法違憲與道德敗壞,如此「客觀」的觀察與描述,究竟是基於何種考量?令人費解。

為什麼藍白黨人這麼急著要通過毀憲三法呢?為何僅有超過國會半數席次一點點的國民黨,在這一年敢如此胡作非為,甚至以觸犯強制罪的方式,來阻擋民進黨立委出席委員會?雖然欠缺直接的證據,但是答案呼之欲出,或許更印證了他們是中共「在台協力者」的看法,如果這個猜測有道理,那麼原因不就是在「中共駐台代表」傅總召的領導下,急於對主子交出成績單?

大家不要忘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在12月20日立法院攻防戰兩週前才到香港「履新」,他返台之後,國民黨團對於上述爭議性法案的態度變得十分強硬,在立法院裡面多數暴力的行為更是變本加厲,就如同他今年四月帶團到北京跪安之後,藍白黨人即在立法院大肆濫用立法院議事規則,以程序上重大瑕疵的方式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種種行為歷歷在目如出一轍!

就在藍白黨人強行通過「毀憲三法」,包含憲法訴訟法的惡修,藉以癱瘓作為憲法守護者的憲法法庭之際。德國國會為了防止未來的國會,以1/2的多數就得以破壞聯邦憲法法院的正常運作,因此以修憲的方式來保護他們珍視的憲法守護者。2024年12月19日,德國聯邦眾議院,以壓倒性的多數600票贊成,通過以保障聯邦憲法法院為設計的修憲案,將原本規定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用以保障憲法法院法官,以及用以保障憲法法院能不受國會政治鬥爭影響,繼續發揮功能的規定,以入憲的方式予以保障,這個修憲案在同年12月20日更獲得聯邦參議院2/3以上多數的支持,而成為《德國基本法》(德國憲法)的一部份!兩相對照,令人不勝唏噓。

2. 憲法法庭對於立法程序違憲輕忽的後果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做出,讓詐騙式的國會改革暫時失敗,然而想要奪權的藍白黨人並沒有止步。尤其,憲法法庭在本號判決中對於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問題讓步,只指出不能「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卻沒有直接宣告系爭立法程序違憲。原本心虛持觀望態度的藍白黨人,在這個判決宣布之後,不但夸夸其言主張毋須遵守憲法法庭的「違憲判決」,更是變本加厲濫用議事程序,繼續將立法院變質成為一個實質上欠缺審議程序,只訴諸多數暴力的機構。

藍白黨人除了繼續限制與排除民進黨立委的議事權力之外,日前更在內政委員會開會前,將會議室的大門完全封鎖,物理性的以違反刑法強制罪的方式,排除民進黨立委出席會議的可能,完全剝奪他們出席會議的權利。這個作法比濫用議事程序排除發言或提案的權利更加嚴重,在此情況下,已然欠缺開會的合法前提,根本不算合法舉行會議,事後對於議事錄的確認即使通過,只是在確認一樁不合法的、偽造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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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開會時間只有三分鐘,連宣讀法案的時間都不夠,難以想像事實上曾經舉行會議。凡此種種,其立法程序瑕疵遠遠超出2014年引發太陽花學運的「張慶忠半分鐘事件」。試問,以這樣方式通過的法律還有資格成為法律嗎?

藍白黨人這種多數暴力,不只是在議事程序上的多數暴力,在2024年12月20日的議事攻防戰之中,為了排除原先占領主席台的民進黨立委,更濫用物理暴力,除了以危險的方式架離這些立委同儕之外,還將幾位民進黨立委拖到角落或暗處施加拳打腳踢,其中以陳培瑜立委受到攻擊最為嚴重。

雖然激烈的議事杯葛攻防戰,難免不慎造成身體的傷害,但是如此明目張膽的以殘忍的方式故意施暴是這一屆藍白黨人的「創舉」,事實上,早在今年五月民進黨籍立委沈伯洋,就曾經被藍白黨人從三公尺高處摔下,造成輕微腦震盪。到底是出自什麼樣的動機,到底是怎麼樣的人格品質,可以在國會殿堂如此肆無忌憚觸犯刑法規範傷害他人?可以如此無視他人受到攻擊而冷漠的旁觀,甚至在場阻擋鏡頭或在場助勢施暴?

憲法法庭本來是有機會阻止這一切發生的,如果113憲判字9判決願意正視國會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危害。如今,憲法法庭的一念之差,不但可能導致把自己埋了,也可能連帶賠上台灣的憲政民主,試想,當職司憲法審判權的憲法法庭受到惡意癱瘓,發生在憲法機關的違憲爭議欠缺「司法仲裁者」,憲法機關之間的權限衝突演變為赤裸裸的權力衝突,如此一來,憲政秩序與憲政民主將面臨諾大的危機。

然而並不是沒有補救機會,於今之計,即使憲法法庭只剩下8位大法官,如果有勇氣承擔保護憲法的歷史重任,願意不畏譏評的行使其憲法職權,則事實上還有幾個可行方案,來阻止藍白黨人這場「毀憲亂政」的鬧劇。憲法法庭可以宣告《憲法訴訟法》的新修條文暫停適用,可以對12月20日通過的違憲法律做違憲審查,更重要的是,為了正本清源從源頭遏止立法院的亂象,憲法法庭有必要重新審視立法程序的重大明顯瑕疵,以今日之我挑戰昨日之我,果決的宣告類此欠缺民主正當性之立法程序違憲。

3. 藍白黨人對於憲法法庭的總攻擊

3.1. 新修《憲法訴訟法》對於憲法法庭的打擊

要毀滅一個國家的憲政民主,就先摧毀它的憲法法院(憲法法庭)。一個最近的啟示就是東歐波蘭憲法秩序的崩毀,從其憲法法院遭到各種事實的攻擊與法律的限制開始,當憲法法院的權限在制度上已經被架空,憲法法院的權威越來越蕩然無存,就難以擔負其憲法守護者的重任。

就因為一個正常運作的憲法法庭,能夠擔負著維護憲政體制最後把關者的權責,能夠以憲法的高度檢視任何想要逃逸合憲邊界的法律,更有合法合憲的權威將其宣告違憲無效,因此走在「毀憲亂政」路上的立法院藍白黨人,最為忌憚的就是憲法法庭。

從今年七月以來,在翁曉玲立委的領銜之下,藍白黨人企圖以兩面手法,亦即新任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以及《憲法訴訟法》的修法,來對付憲法法庭。當意圖奪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被提起憲法訴訟,隨著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宣告暫時凍結其效力的暫時處分,以及最終的將其諸多條文宣告違憲,更使得憲法法庭成為藍白黨人欲除之而後快的眼中釘,事實上今年九月以後的第二個會期,在翁曉玲領銜之下再度提出更多箝制憲法法庭的修正案。

12月20日最後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法,不是原先翁曉玲提案的版本,而是黃國昌修改過的版本,但是換湯不換藥,幾個月來針對翁曉玲提案的批評,幾乎可以完全適用於最後通過的黃國昌提案,而且猶有過之。根據新修《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憲法法庭至少10人參與評議,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根據同條第4項規定,這個出席人數與可決人數的要求,也適用在暫時處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上,這兩項規定幾乎囊括絕大部份的憲法訴訟案件,其意義即在於讓關鍵少數可以決定裁判結果,讓憲法法庭的決議再度回到「少數否決制」,而且這裡的少數在比例上還是屬於浮動的。

當憲法法庭想做出違憲判決(或暫時處分、總統副總統彈劾、違憲政黨解散)時,參與評議門檻10人與可決門檻9人,這就意味著如果大法官現有總額剛好10人,則做成違憲判決等的門檻是9/10,全世界應該沒有任何憲法法院或是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最高法院,在做出判決時必須達到這麼高的門檻。

有一種言論主張,根據新修規定可決門檻是9/15,亦即3/5(0.6),因此跟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2/3(0.67)相差無幾,就是一種故意誤導的言論,因為只有當大法官現有總額完全等於法定總額,這個說法才適用。根據這個制度,可決門檻比例是變動的,從9/15到9/10都有可能,端視每個計算時間點大法官的現有總額而異。

根據原先翁曉玲的版本,結合第4條第3項與第30條暨第43條的修正提案,出席門檻會變成法定總額的2/3,亦即固定的10人,可決門檻也會變成法定總額的2/3,同樣是固定的10人,所以憲法法庭要做出判決,至少10出席評議,但是這10人之中,也至少要10人才能做出判決,只有當足額15人出席時,可決門檻才會是最低的10/15(0.67),亦即2/3,當只有10位大法官出席時,可決門檻是10/10,亦即要求共識決。

翁曉玲提案的荒謬,遠甚於1958年通過惡名昭彰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該法規定出席人數最少要總額3/4(現實上是以現有總額而非法定總額來計算出席人數),可決人數則至少是出席人數的3/4,雖然看起來門檻相當高,但是算起來是3/4X3/4=9/16,亦即可決門檻都是不變的9/16(0.56),低於翁曉玲版的最低門檻(0.67),也低於通過的黃國昌版本的最低門檻(0.6)。

3.2 結合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觀察

我從七月起就一直提醒,對於《憲法訴訟法》的修法,絕對不能脫離對於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行使而個別觀察,因為這是立法院藍白黨人的兩面手法。當你說他們杯葛大法官人事案時,他們就虛情假意的進行同意權行使程序,假審查真霸凌,他們會說千錯萬錯都是賴總統的錯,錯在他不提名藍營學者達到憲法法庭的「觀點多元」。我想問的是,真正想要突破現制,達到「觀點多元」的話,為什麼不建議賴總統提名原住民學者來擔任大法官,有幾位檯面上的原民學者都備受肯定,甚至曾經擔任過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鑑定人或提請憲法訴訟的聲請人。

如果你說藍白黨人要癱瘓憲法法庭,他們就說已經不要求出席跟同意人數要達法定人數的2/3,現在只要10位出席9位同意,就可以宣告法律違憲。但是他們沒有告訴你的是,這個時候的可決門檻不是2/3,而是9/10。接著他們會告訴你,只要再送至少2位大法官進去憲法法庭,就可以達到做出違憲判決等決定的可決門檻,所以新修《憲法訴訟法》沒有要癱瘓憲法法庭,但是他們沒有告訴你的是,即使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夠,只要2位大法官就可以阻止憲法法庭做出違憲判決。

於是,無論如何,立法院藍白黨人都是贏家,因為憲法法庭能不能開張,就只能看他們的臉色,憲法法庭能不能做出法律違憲判決,依然是要看他們臉色。透過這種兩面手法,就把憲法法庭捏在手上,讓它成為立法院多數的玩物,而且還讓你找不到抗議的理由。因為接下來憲法法庭不會癱瘓,憲法法庭只是沒辦法做出法律違憲判決而已。

雖然新修憲法訴訟法最後是採取黃國昌版本,但是其不合理與礙滯難行之處,跟翁曉玲版本沒已顯著差別,更重要的是要洞悉這個修法背後可能有一個陰謀。在新修《憲法訴訟法》通過之前與通過之後,都有一種說法,明示或暗示要解決現在的「憲政僵局」或是「政黨惡鬥」,要求賴清德總統先從提名藍營背景者擔任大法官做起,來為新任大法官人事問題解套,但是這個建議除了沒辦法為「憲政僵局」真正解套之外,可能還會坐實新法的「少數否決制」。

如果賴總統為了政治上的妥協,為了暫時解套大法官的人事,提名至少2位(!)藍營背景的學者,可以預期在藍白黨人佔國會多數席次的情況下,它們可以順利獲得立法院同意而進入憲法法庭,然而同樣可以預測的是,憲法法庭形式上雖然符合10位大法官的最低出席門檻,但是接下來憲法法庭對於立法院通過的高度違憲疑義法律,幾乎已經沒有可能宣告違憲,因為只要有2人反對,就沒辦法做出違憲判決,這個陰謀最深的地方就是「關鍵性的2人」。

退一步言,即使我們不從陰謀的角度觀察,而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觀察,即使立法院認為有必要提高做出違憲判決的出席門檻,仍必須有配套措施來保證大法官的人數足夠做出判決,如此才能夠避免立法院透過人事同意權來掌控憲法法庭。

其他國家面對類似問題時,有不同的解決方案,例如德國《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就規定,「法官在任期屆滿後繼續執行職務至繼任人被任命時止。」以此來避免法官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開庭。但是我們面對的問題比較複雜,因為《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是專門針對「違憲判決」,如果是合憲判決就會歸到第30條第1項用現有總額來計算,就沒有問題。

《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增訂,規定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原因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的法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看起來似乎是為了解決大法官的缺額問題,然而這樣規定方式只要求具有提名權的總統那一方,不但無濟於事,而且將大法官不足額的責任轉嫁到總統,卻無視於具有同意權的立法院自身才是關鍵,因為制度設計上,總統只有提名權,最終決定誰擔任新任大法官的是立法院,片面要求總統要在二個月內補提,卻不規範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根本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更何況,即使規定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也不能保證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會獲得立法院同意。由此觀之,新法這個規定並沒有要解決大法官不足額的問題,只是虛晃一招轉移焦點,無法掩蓋立法院透過人事同意權掌控憲法法庭的企圖。

總體而言,立法院多數正是利用這種兩面手法,企圖讓憲政體制中另一個憲法權力落入其掌握之中,這是單獨觀察《憲法訴訟法》修法,或是單獨觀察立法法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很難發現的一個整體圖像。回到一個嚴肅的議題,如果立法權可以透過這兩者來決定憲法法庭是否能正常運作,這意味著立法權透過一個巧妙的操弄,以看似合法的權力行使,讓另一個原本並不隸屬於它,毋寧是與其平起平坐相互抗衡的憲法機關,能否正常運作都要受制於它的意志。這樣的立法權早已逾越憲法賦予它的權限,早已嚴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3.3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後

今天立法院對於新任大法官同意權進行表決程序,開票結果沒有任何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獲得同意,有很多人對此結果感到失望,有的人認為接下來憲法庭就會因為人數不足,連召開判決評議會議都不行,遑論對於違憲法做出判決,有的人對於他們所屬意人選未獲同意感到氣憤。雖然民眾黨黨團立委虛情假意的對於一位被提名人投贊成票,許多人覺得如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尊重賴總統的提名,不要對其投出反對票,則今天至少會有一位新任大法官出現,問題是,即使今天真的有一名被提名人獲得同意,憲法法庭即將被癱瘓的困境仍然無解,因為如果適用新法,還缺一位大法官才可達到出席評議的門檻10人。

目前憲法法庭只剩下8位大法官的事實,反而可以突顯新修制度的荒謬性,甚至給憲法法庭宣告新法違憲的正當性。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仍然可以在黑夜中看到一些曙光。雖然解決現今「憲政僵局」的方案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明年二月的大罷免運動,明年八月的公民複決。看似處在人事僵局人數不足10人的憲法法庭,沒有必要被「違憲新法」卡死,至少可以對其宣告暫時處分,暫停適用。

終極而言,憲法法庭要硬起來對抗這個毀憲大計,承擔起歷史重任,勇於宣告憲法訴訟法新修條文違憲,以回到修改之前的2019年舊制。這樣做不只是為了憲法法庭自身,因為在面對今年二月以來,立法院多數企圖「毀憲亂政」的種種行為,這一個能夠正常運作的憲法法庭,才能夠以憲法作為最後根據,以違憲審查權遏止立法院不斷通過的違憲法律,從而避免行政權與立法權衝突的白熱化,避免憲政秩序走向憲政危機,甚至民主內戰,這應該是目前台灣社會解決憲政僵局成本最低的方法。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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